编敕
宋朝法令文书名。即长期适用的敕文汇编成册者。如《太平兴国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其中,除诏敕正文外,常附有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等。与律并行,且有优先适用效力。
宋朝法令文书名。即长期适用的敕文汇编成册者。如《太平兴国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其中,除诏敕正文外,常附有看详、申明、指挥、赦书、德音等。与律并行,且有优先适用效力。
官名。清置于八旗都统衙门,于监生、甲兵内选充,掌文书档案等事务。
官吏考核制度。明朝定为考满之法。见“考满”。
明清吏部之铨选制度。指官员出缺,于应升此缺之人中拣择最好者,带领引见候旨定夺之制。明朝拣选,三年一次。清朝定制,在京满洲、蒙古司业,太常寺、陵寝衙门读祝官、赞礼郎及鸿胪寺鸣赞等官之拣择,各省督抚奏准拣
官名。清朝职官之一种,即尚未实授之蓝翎长。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吏部中大夫司录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初孙策置,表拜孙静为之。建安十五年周瑜卒,鲁肃自赞军校尉迁此,代瑜领兵,有部属四千余人,后增至万余人。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复置,为武职正八品之封赠。官名。隋朝
官名。即光禄卿,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光禄卿。
官名。元明都设河泊所,掌收渔税。其长官为大使、副大使。见《明史·职官四·河泊所》,参看“河泊所”条。
官名。同“寺人”。春秋置。近侍小臣。《孟子·万章上》:“于齐主侍人瘠环,有诸乎?”赵岐注:“君之所近狎人。”参见“寺人”。
官名。清末礼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 置。左、右各一人,正四品,简任。佐尚书、侍郎奉行典礼,审议各司重要事务,总核征收地租及一切公产等。宣统三年 (1911)礼部改典礼院,遂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