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发司
官署名。北宋初置蔡河拨发司,后改为蔡河拨发催纲司,设拨发官,掌京西部分州县自蔡河起发纲运,供输京城开封事宜。
官署名。宋代置蔡河拨发司,后改称蔡河拨发催纲司,设拨发官,掌京西部分州县向蔡河起发纲运,以时供输京师开封。
官署名。北宋初置蔡河拨发司,后改为蔡河拨发催纲司,设拨发官,掌京西部分州县自蔡河起发纲运,供输京城开封事宜。
官署名。宋代置蔡河拨发司,后改称蔡河拨发催纲司,设拨发官,掌京西部分州县向蔡河起发纲运,以时供输京师开封。
官名。东汉桓帝永寿二年(156)初置,秩比六百石。官名,桓帝永寿二年十一月置,俸比六百石,为太官令的佐官,助令掌御饮食。永寿五年正月省。见《后汉书·孝桓帝纪》、《汉官仪》、《后汉书·百官志》。
官署名。辽朝置。南面官,掌漕运等事。始置于圣宗开泰三年(1014)。
官名。①西周置。掌王家政之官。《逸周书·祭公》: “汝无以家相乱王室。”②西夏置。总揽军国大事。世袭。奲都五年(1061)毅宗凉祚立梁氏为后,以其弟梁乙埋任此职。春秋时代卿、大夫家中的管家。《礼记·曲
简称文选司郎中。明清吏部文选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 (1396) 改选部郎中设,一人,南京吏部文选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 (1644) 沿设,汉郎中一人。以科甲出身者注授。
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北洋政府时期山西省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组织的司法机关为息讼会,其职权为调解、公断命案以外的讼事。设会长一人,公断员五至七人。公断员由村民会议选出,
官署名。元朝置。掌各冶采金炼铁,榷货以资国用。世祖中统二年(1261),置景州铁冶提举司。至元十四年(1277),增置檀州提举司。成宗大德五年(1301),併檀、景两州三提举司为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
见“十猛将军”。
官名。三国魏明帝太和 (227—233) 中置,隶中书省,协助著作郎修撰国史及起居注。“佐郎职知博采,正郎资以草传。” (《史通·史官建置》)初置一人,后增为三人,七品。西晋惠帝元康二年(292),改
朝廷五种官职与六种府库合称。传统说法为殷朝制度。《墨子·节葬下》:“五官六府。”《礼记·曲礼下》:“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 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水、司木、司草、司器、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掌倒塌岭西路牲畜饲养蕃息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