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少数民族首领的泛称,也称“魁首”。《后汉书·张法滕冯度杨列传论》:“然其雄渠魁长,未有闻焉。”《旧五代史·汉隐帝纪》:“慕容彦超谓帝曰:陛下勿忧,臣当生致其魁首。”
宋朝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官名。签判是“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掌诸案文移事务。宋朝,在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判官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宋代高承《事物纪原六·签判》:“宋朝之制,诸州府幕官大藩镇以京
国民政府的直属机关。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设置,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草拟并修订法律条例案;二、保存法律、条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管理
官名。西汉武帝时置辑濯令及丞,属水衡都尉,主管上林苑池沼中船舶。《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注引如淳说:“辑濯,船官也。”辑同楫,濯同櫂,都是行船的工具,故用以名官。
选官制度。亦作资选,即选拔官员应具有的财产标准。秦及西汉初年为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之一,郎吏多以富赀入选。汉初规定,家赀十算以上方得担任官职。景帝后二年(前142)下诏减为赀算四得官。武帝时废除。后代或
宫廷给使名。辽置,属本班局。见“著帐局”。
官署名。简称营缮司。明清工部四司之一。掌理营建宫殿、陵寝、城廓、祠庙、仓库、廨宇、营房、府第之事,监管匠人、工役,备办物料,辨材分贮,以待兴工。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置,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三人,主
官制术语。清制,凡汉官任外职,如离本籍过远不能迎养父母者,得请改为近省,以行省之毗连者为限,谓之告近。
官署名。北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置,掌供营缮所需物料,设监官四人,以诸司使、副使、閤门祗候及内侍充任。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隶将作监。宋将作监所属机构。掌筹划调度、整修木材以供营
官名。见“左右射声率下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