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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制笺

一卷。清皮锡瑞(详见《礼记浅说》)撰。是书以《王制》为素王之制。俞樾曾评议此书,以为:孔子将作《春秋》,先修王法,斟酌损益,具有规条。其门人弟子与闻绪论,私相篡辑,而成《王制》。皮氏作《王制笺》为之疏通,以证明其义。其书全载郑注,间或陈述己意,以纠正郑注之失,对孔疏合理者亦录之。其书前有光绪三十三年(1907)自序并后序。(俞说详见《达斋丛说·湖楼笔谈》)皮氏为《王制》作注解,在郑注孔疏的基础上旁征博引,正其得失。如“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句,引顾炎武说,足证郑误。又“爵人于朝,刑人于市”句,引《白虎通》、《说苑》及《御览》,证明孔疏之失。皮氏更多地是以《周礼》为依推来考订《王制》之得失。如证封国之制:孟子《王制》所言“三等之封”,为三代之旧法,其云百里,七十里,五十里,除山川附庸言之,故曰名山大泽不以封。《周礼》所言“五等之封”为周公所立之法,其云五百里、四百里、三百里、二百里、百里,兼山川附庸言之。故成王命鲁侯云:“大启尔宇,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宣王赐韩侯曰:“其追其貊,奄受北国。”赐召公曰:“锡山土川,于周受命。”推此则可确证周实增封斥大九州之界。又释“职官礼”,《曲礼》云,“五官之长曰‘伯’,是职亦曰‘方’。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皮氏云:州长在外本称伯,《王制》所谓“方伯”,是也。入天于之国曰“牧”,避“二伯”之称也。凡一州必有一伯。故唐虞分十二州,《书》称之曰“十二有牧”,夏分九州,《左传》称之曰“九牧”,周亦分九州,《左传》称之曰“九伯”。推此可证“伯”即“牧”。虞夏及周皆曰“牧”之说,可勿辨矣。以上所论皮氏辨证,可见其考论评实,义据宏深,条理分明,时有新见,其治学既严谨又不拘泥迂腐。此书有光绪中思贤书局《皮氏经学丛书》本及《师伏堂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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