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昆
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即100匹马、两个仆人、两只骆驼、两套甲胄为一昆。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一说300匹)或骆驼100峰为一昆,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如《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指哈萨克)人法规》第137条规定:对第二次窃盗罚半个昆,对第三次窃盗者罚全昆或处死。第132条规定:凡夜间闯进屋内并抢劫者,则大抢须罚27头(三九)牲口,小抢须罚9头(一九)牲口;如抢劫进行中杀害人者,须赔一个半昆;如有人沿途杀人并将尸体留在草原上,则须赔两个半昆罚金。
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即100匹马、两个仆人、两只骆驼、两套甲胄为一昆。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一说300匹)或骆驼100峰为一昆,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如《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指哈萨克)人法规》第137条规定:对第二次窃盗罚半个昆,对第三次窃盗者罚全昆或处死。第132条规定:凡夜间闯进屋内并抢劫者,则大抢须罚27头(三九)牲口,小抢须罚9头(一九)牲口;如抢劫进行中杀害人者,须赔一个半昆;如有人沿途杀人并将尸体留在草原上,则须赔两个半昆罚金。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又译作“牒得直”。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名。属应天皇太后※长宁宫。承天皇太后※崇德宫下一抹里记作“牒得直”。
?—1774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阿玉奇汗弟纳扎尔玛穆特之曾孙,※渥巴锡族弟。初随父兄驻牧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其祖父乌巴什多尔济曾于雍正九年(1731)遣使赴西藏礼佛。乾隆三十五年(
书名。黄维翰撰。24卷。1922年刊印。该书参阅史籍91种,编录自汉魏迄清末,1700年间黑龙江地区历史人物451人的传略,其中满族及其先民所占比重较大,对研究黑龙江地方史和满族史有一定参考价值。有刊
见“鞑靼”(2488页)。
1898—1960德格第十九代土司的大管家夏克·扎西郎加之子。因土司家内讧受牵连,幼年逃至西藏,进西藏贵族学校就读。1922年至昌都任藏军小头目。1930年袭任德格第二十一代土司的大管家。1933年入
见“惕隐”(2104页)。
藏传佛教(喇嘛教)寺院。藏文作“mu yu dgon pa”,即“木如寺”,转译为“木鹿寺”。在今大昭寺北部不远。唐时为吐蕃佛殿。迄今犹存。楼高四层,小而精。后改为格鲁派(黄教)高僧德珠呼图克图驻锡地
湖名。亦作库库淖儿。蒙古语音译,意为“青海”。即今青海湖。蒙古宪宗四年(1254),蒙哥汗曾邀会诸王于湖西,并于日月山麓盟会祭天。元时环湖吐蕃诸部属脱思麻路所辖。
即“黄头室韦”(2021页)。
见“和硕特南右翼末旗”(14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