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一套统治制度。主要措施是将归附的蒙古各部改编为旗,少数就原部编为一旗,多数分编为数旗或十数旗,直隶理藩院,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者,称※“札萨克旗”,内蒙古、喀尔喀、厄鲁特等地外藩蒙古等旗均属之。此类旗数甚多,内有内札萨克49旗,外札萨克150旗。被降服或在战争中因各种原因已趋于零散的蒙古部众,改编或混编为旗,由中央派遣大臣、都统、将军直辖,设总管领之,称“总管旗”,内属察哈尔旗、归化土默特两翼等属之。旗为军政合一的单位,由旗札萨克在战时动员本旗兵丁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旗下设佐,置佐领,辖旗丁150人,每4至5佐,设参领1人统率。佐下每10户设1“什长”,为基层单位负责人。此外尚有在僧侣封建主领地内设置的旗与札萨克旗并存,掌本领地内宗教、行政、司法、税收事宜的“喇嘛旗”,清政府在喀尔喀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封建领地内共建7个喇嘛旗。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清政府任命盟内各旗中札萨克1人兼摄盟长,亦有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者。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在清大臣督查下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内部事务和擅自发布政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盟旗并非独立自主政权机构,须受中央统辖、节制,重大军政事务最高裁决权属中央理藩院,地方性重大事件,须报有关将军、都统、大臣会办。解放后,盟旗制度废除,只保留盟旗称谓,盟相当于专区,旗相当于县。

猜你喜欢

  • 完颜勖

    1099—1157金宗室、大臣、学者。本名乌野,亦作乌也,字勉道。女真族。完颜氏。金穆宗※盈歌第五子。自幼好学,人称秀才。年16,从太祖阿骨打攻宁江州(治今吉林扶余县东石头城子),后从完颜宗望追击辽天

  • 水书先生

    水族巫师或鬼师。水族信仰多神,认为万物有灵。有“水书”,由巫师掌握,用以占卜吉凶。水书文字以五行生克、生死吉凶、八卦、二十八宿和天干地支之类为主要内容,据以推算日常生活、生产活动之吉利与否。凡出行、婚

  • 煨酒

    壮族地区特产名酒。亦称窖酒。产于贵州从江等地。酿造方法独特:把糯米蒸熟后,铺于竹蕈间让其散热,加曲药拌匀,置于瓦缸中发酵,待糯米变甜,香气四溢时,把米糟放入小口坛中,严禁粘着油盐,同时放入适量凉开水,

  • 阿旺洛桑丹白坚参

    1660—1728清代青海古尔寺高僧,德庆寺之创建者。藏族。出生于森宝山下之曲察阳桑村。由五世达赖等确认为前世拉摩·洛哲嘉措之呼毕勒罕。从丹喜仓尊出家。12赴西藏,由五世达赖授沙弥戒。拜哲蚌寺郭芒扎仓

  • 割牲

    元朝太庙大祭时的一种礼俗。又称“割奠”。祭祀时,例由蒙古博儿赤(司厨)跪割牲肉,置于太仆卿奉侍朱漆供盘之上,酹以马乳,同时巫祝以蒙古语奉告神灵。礼毕,以割奠之余抛撒于南棂星门外。凡遇大祭,必行割奠之礼

  • 南平郡

    古郡名。①西晋太康元年(280)置,治所在江安县(今湖北公安县西北)。南朝齐移治孱陵县(今公安县西)。陈废。 ②唐天宝(742—755)初。改渝州置,治所在巴县(今四川重庆市)。乾元(758—760)

  • 张博望

    见“张骞”(1177页)。

  • 哈剌忽迷思

    即黑马奶,见“马湩” (159页)。

  • 骊邑

    古地名。参见“骊戎”(1970页)。

  • 卑南人

    台湾高山族一支。有万余人(1975年)。分布卑南溪以南,知本溪以北的海岸区域,现属台东县卑南乡。以社为聚落单位,均有自己的社域,设首领、副首领,负责管理村社公共事务。社民(男)根据年龄分为青年级、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