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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徽院

官署名。源于唐代,设南北院使,以宦官担任,总领宫内诸司及三班内侍的名籍和郊祀、朝会、宴飨、供帐等事宜。五代和北宋因之,由大臣充院使,常以枢密院官兼任。南宋废置。辽、夏、金、元复置。辽朝北面官中置宣徽北、南院,设有北、南院宣徽使,知北、南院宣徽事,知北、南院宣徽副使,同知北、南院宣徽事等官。西夏始设于毅宗奲都六年(1062),属次等司。掌朝会、宴飨、礼仪、祭祀。分南、北院,各设宣徽使以掌其职。天盛年间(1149—1169)有4正使、4承旨、4都案、18案头。金朝仿唐、宋官制,亦设宣徽院,下设内侍局、宫闱局、尚食局、尚药局。元朝始设于世祖至元三年(1266,一说四年)。七年,改为光禄司,后复为宣徽院。职掌供御食,宴飨宗戚宾客及诸王宿卫,怯怜口粮食,蒙古万户、千户合纳差发,系官抽分,牧养孳畜,岁支刍草粟菽,羊马价值,收受阑遗等。设官及品秩历有变化。十五年(1278),置院使1员,秩正三品,后定置院使6员,秩从一品,下设同知、副使、佥院、同佥、院判各2员。下领光禄寺、大都和上都之尚饮局、尚酝局、醴源仓、生料库、柴炭局及尚珍署、尚舍寺、尚食局、阑遗监、尚牧所、沙糖局、永备仓、丰储仓等机构。明洪武元年(1368),改并于光禄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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