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旧时祛除疾疫禳祭鬼神的仪式。始于原始时代。《荆楚岁时记》:“周礼有大傩”。初行于民间,逐渐发展成周代宫廷傩礼和民间乡傩。周代,傩仪由巫师主祭,头戴面具,手执傩器,边歌边舞,降神驱鬼,具巫舞风貌。旧时贵
伊斯兰教世界征收的公务费用之一。又译萨蛮普尔,意谓“麦草税”。最初是从每※巴特曼谷物(多指小麦)的※乌守尔税中多收两大口袋麦秸,作为给征税人的报酬。19世纪60年代阿古柏占据南疆时,改为用钱代替麦秸,
参见“拉孜”(1366页)。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乾隆十八年(1753),汗车凌从叔父巴图蒙古率众归清。十九年,封札萨克辅国公,建旗。初驻牧扎克拜达里克(喀尔喀赛音诺颜部内)。继迁额克阿喇勒、额尔齐斯。二十三年(1758),定牧于
蒙古传统靴的一种。与※不里阿耳靴(皮质蒙古靴)不同,一般选用结实耐磨的布料制作。心灵手巧的蒙古妇女以精细的刺绣技艺在靴面的不同部位绣上各种蒙古族风格的花纹图案,层次分明。男靴质朴大方,衬托蒙古族男子豪
唐代党项羌部落名。依部族姓氏命名。属党项8部之一。具体地望不详。
云南西双版纳哈尼族巫师。师徒相传,系由男性充任。为群众念经驱鬼和开路送魂等迷信活动
见“费雅喀”(1771页)。
见“卫达尔玛诺木欢”(139页)。
传说中的古代巴人首领。名务相。相传其地有五姓:巴、樊、瞫、相、郑,皆出于武落钟离山(在今湖北长阳县境)。其山有赤黑2穴,巴氏之子生于赤穴,余四姓皆生于黑穴。未有君长,俱事鬼神,乃共掷剑于石穴,相约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