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什伯克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维吾尔语。职司承办采玉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维吾尔语。职司承办采玉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见“阿史那忠”(1220页)。
见“卡班巴伊”(547页)。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俗称默勒札萨克旗。雍正元年(1723),阿喇布坦拒从罗卜藏丹津叛,率众归清。三年(1725),封札萨克一等台吉,建旗。下设2佐领。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乾隆四十七年(1782),赐世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亦作窝集右卫。永乐二年(1404)十月,兀者首领那海,义不扎尼等来朝,明廷在其所属之地置此卫,以那海为指挥同知。其地在今呼兰河支流通肯河流域。
1604—1664明末清初将领。甘肃临夏八坊人。回族。崇祯(1628—1644)年间从军随陕甘三边总督洪征镇压山陕湖广农民起义军,升为指挥同知。以游击领兵驻防汉中。清兵入关,于顺治二年(1645)降清
契丹死刑之一。即坐骑乱踏以碎其尸。《辽史·刑法志》记,辽穆宗※耶律璟“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杀之。”
戎的一种。参见“山戎”(118页)。
羌族土司官印。铜质、正方形,印面长宽各7.2厘米,厚1.7厘米,椭圆形长把钮,连钮通高10.1厘米。重1000.25克。印文前半部为汉字篆刻朱文,后半部为相应满文朱文,文曰:“岳希长官司印”。印背钮右
清代八旗兵种之一。以汉军骁骑营内司炮※马甲置。后金天聪五年(1631),以汉人始铸红衣大炮告成,遂立汉军一旗,责令专司此炮。八年,太宗皇太极定其称为“乌真超哈”,意为“重兵”,以喻炮兵,自此时起遂以乌
西夏军队职官。西夏语音“正暮”。系正统司之长官,为第一等。有副统辅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