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青留土
解放前广西一些壮族地区地主对农民的一种剥削方式。农民在青黄不接或遇困难时,若向地主借贷,得以田里的青苗作抵押,庄稼成熟后由债主收获,属高利贷剥削性质。
解放前广西一些壮族地区地主对农民的一种剥削方式。农民在青黄不接或遇困难时,若向地主借贷,得以田里的青苗作抵押,庄稼成熟后由债主收获,属高利贷剥削性质。
见“腾里可汗”(2372页)。
清台湾高山族风土志名。六十七(即六居鲁)撰。作者乾隆时为朝议大夫,官户科给事中。乾隆九年(1744)三月曾奉命赴台湾巡视,留任2年。其间搜集大量有关台湾“番社”风土人情及物产等资料编写成此书。共1卷,
见“古儿别速”(441页)。
见“好屯卫”(937页)。
鲜卑乞伏氏首领。西秦开国主※乞伏国仁曾祖。约东晋初,叔父乞伏祁埿死,嗣立。破鲜卑莫侯氏于苑川(今甘肃榆中县大营川地区),降其众二万余落,据有其地。以叔父乞伏轲埿为师傅,执掌政务,以斯引乌埿为左辅将军,
参见“八旗贡监生”(31页)。
明代地方官吏兼并黎族土地的一种重要手段。明王朝每次镇压黎族人民起义后都往往没收黎族大量的山林和土地,如万历二十八年(1600)镇压琼山以马矢为首的黎族起义后,掠夺土地63顷98亩;四十二年(1614)
见“夜落隔归化”(1497页)。
西夏末主南平王李年号。1226—1227年,凡2年。
1617—1669明末清初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傣族。车里军民宣慰使※室利稣坦玛之子。明崇祯十二年(1639),父卒,嗣职。明亡,向清朝献金归顺。清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