兀良合
即“兀良哈”(108页)。
即“兀良哈”(108页)。
指西藏地方政权与教权合而为一的政治制度。始于元朝封萨迦派宗教领袖掌握西藏地方政权,经有明一代及清初逐步发展完善,至乾隆十六年(1751)清政府授权七世达赖喇嘛掌管西藏地方政教事务,正式成为定制。以后历
见“地方台站”(678页)。
?—949辽公主。契丹族。人皇王※耶律倍(太祖长子)女,乃辽世宗耶律阮之亲妹。天禄二年(948),出嫁宣武军节度使萧翰妻。次年,参预其夫谋反事,密函明王耶律安端,反书为世宗心腹耶律屋质所截,叛事败露,
见“拖雷”(1365页)。
号太山公,党项族。唐末振武军缘河五镇都知兵马使折宗本子。约生当唐宣宗大中时期(847—859)。隶晋王李克用帐下。善团结部族,对付契丹与党项。临危致命,不顾其死。封上柱国,以其地为府谷镇。后授麟州刺史
宋代壮族地区古镇。领地不详。治所在今上思县南部。元改寨为州,属思明路。明改为土巡检司。清因之,属南宁府。为壮族聚居区。
书名。一作《云阳李先生文集》。元李祁撰。10卷,附录1卷。祁,茶陵(今属湖南)人,字一初,别号希蘧。元统元年(1333)进士,为左榜第二(元制汉人南人应试者列左榜,位在右榜即蒙古、色目人所列榜之次),
契丹语音译。本意为“孝”,亦引伸为“敦睦”。《辽史·国语解》作“得失得本”。契丹小字《仁圣大孝文皇帝哀册文》中“孝”,音近“赤寔得本”,可证“得失得本”误。石敬瑭为报答耶律德光援立之恩,遣刘
明代藏传佛教(喇嘛教)萨迦派大师。藏族。原为扎什伦布寺格鲁派僧人,后转修萨迦派教法,集各派之大成,创立刹勤派。三世和五世达赖喇嘛都曾学过刹勤派之教法。刹勤派的十三种金法及四面摩诃哥罗法等曾在格鲁派中盛
清雍乾年间与准噶尔部的互市。始于雍正六年(1728)。初仅为贡外携货贸易。贸易额一般在数千两至万余两白银。乾隆四年(1739),准噶尔、喀尔喀两部勘分牧界后,因噶尔丹策零奏请,清廷准其商队每4年定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