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牛租地租制度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1)开垦的山荒、鱼塘,如有业主,5年后交租;5年后如业主索讨,应支付开荒费。(2)所租牛只被人偷盗,除赔偿牛外,应交牛租。(3)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不必赔牛;如牛病死,赔一半;如牛因耕地死去,按价赔偿。如已耕犁完毕,将牛送还主人,数天后才死去,无赔偿责任。(4)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要送腊条2对,槟榔4头。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1)开垦的山荒、鱼塘,如有业主,5年后交租;5年后如业主索讨,应支付开荒费。(2)所租牛只被人偷盗,除赔偿牛外,应交牛租。(3)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不必赔牛;如牛病死,赔一半;如牛因耕地死去,按价赔偿。如已耕犁完毕,将牛送还主人,数天后才死去,无赔偿责任。(4)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要送腊条2对,槟榔4头。
中国南方少数民族之一。共有27123人(1990年)。主要聚居在云南省西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碧江、福贡、贡山3县及兰坪县的兔峨,还有小部分居于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名称始见于明初《百夷传》,但其先民
?—1755卫拉特蒙古青海辉特部台吉。伊克明安氏。卓哩克图和硕齐孙,第巴第四子。初隶和硕特部。雍正元年(1723),以罗卜藏丹津反清,偕诸兄弟降附清军,选兵助击罗卜藏丹津等于哈玛尔岭。二年,别编旗分佐
见“弘化公主”(645页)。
藏语音译,又作基恰,意为“总管”。原西藏地方政府属下地方行政机构。相当于内地的专区。多设四品以上僧俗官员各1人主事。上对※噶厦负责,下领所属各※宗(相当于内地的县)、谿 (庄园)。原西藏地方政府于昌都
即“济木萨”(1738页)。
①东汉车师后部王。永兴元年(153),因与戊部侯严皓不和,遂攻围汉屯田且固城,杀伤吏士。因后部侯炭遮领余众叛降汉,被迫携母妻子及随从百余人亡走北匈奴。敦煌太守宋亮遂奏立后部故王军就质子卑君为后部王。后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
即“乌古涅剌部”(345页)。
唐代吐谷浑王族慕容明之字。见“慕容明”(2436页)。
即“段俊”(16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