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债务清偿法规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即“完颜陈和尚”(1165页)。
通常指出自同一父系祖先的直、旁系后裔结成的亲属集团。亦称宗亲。《尔雅·释亲》:“父之党为宗族。”在中国周代臻于完善。《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弥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即“济木萨”(1738页)。
见“耶律弘古”(1308页)。
?—1658明末清初西藏地方官员。又称索南饶丹。藏族。初任四世达赖喇嘛侍从官,拒绝后藏噶玛教派彭错南杰于拉萨会见达赖。明万历四十六年(1618),任哲蚌寺强佐。同年,因藏巴汗丹迥旺布(彭错南杰之子)袭
清代西藏地方机构名。清末停科举,兴新学,光绪三十三年(1907),于西藏设立学务局,置总办2名,藏官总办由噶伦罗桑称勒充任,汉官总办由驻藏委员齐东源充任。下设管理员、监学员、收支员,管理书籍司事、书识
?—434北魏时休屠胡(屠各胡)首领。平凉(治今甘肃平凉)人。征西将军金崖从弟。太武帝延和二年(433),从兄被安定镇将陆俟执杀后,于十二月被部众推举为首领。三年三月,引兵围魏西川侯彭文晖于阴密(治今
见“亦力克卫”(872页)。
即“讷北室韦”(920页)。
清代后藏官员。藏族。道光十九年(1839),补放戴琫。二十一年(1841),以拉达克和森巴人侵藏,随同噶伦带兵攻夺几汤新寨,于多玉重创侵略军,毙拉达克首领,并收复茹妥,奋勇出力,赏三品顶带花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