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金铁冶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掌各地金、铁冶炼。简称铁冶提举司。世祖中统二年(1261),始于景州置提举司,管领景州、滦阳、新匠三冶。其后增置平阳、顺德、济南等提举司。成宗大德五年(1301)后次第升为都提举司,仍省称为铁冶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掌各地金、铁冶炼。简称铁冶提举司。世祖中统二年(1261),始于景州置提举司,管领景州、滦阳、新匠三冶。其后增置平阳、顺德、济南等提举司。成宗大德五年(1301)后次第升为都提举司,仍省称为铁冶提举司。
官署名。清末邮传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掌承办机密,考核司员,筹核经费,典守部库等事宜。置左、右丞各一人掌厅事,并设佥事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二人,小京官二人。
官名。即掌冶令。官名。隋、唐皆置,为掌冶署长官,正八品,掌范熔金银铜铁及涂饰琉璃玉作。其佐官有丞。见《隋书·百官下·太府寺》、《新唐书·百官三·少府·掌冶署》。
官名。汉武帝改居室为保宫,详见“居室令丞”。
官名。明初刑部都官部长官。初二人,正五品。洪武十三年(1380),改一人。掌本属部之事。参见“都官部”。
清代内阁内部机构。掌校阅汉文本章,撰缮汉文票签;记载汉文档案,除与满票签处合记《丝纶簿》、《上谕档》外,将内外官员奏准施行及交部议复者,别录一册,叫《外纪簿》,以备参考;撰拟御制文字,如制、诏、诰、敕
即以银铸成的印章。其文曰某官之章。汉朝亦称银印,魏晋以后仅印文为某官之印者称银印。参见“银章青绶”。
官名。又译“札鲁火赤”、“札鲁花赤”,蒙古语,汉译“断事官”。蒙古建国之初设,领司法、财政、行政事务,诸王投下亦设。札鲁忽赤之长称“也可札鲁忽赤”。元朝在大宗正府、中书省、枢密院等宫署下置多员,掌刑狱
封号。清朝藏传佛教之职任喇嘛。位在札萨克喇嘛之下,副达喇嘛之上。于北京、盛京、热河等地设十七人。蒙古各庙徒众在五百人以下者亦得设一人。分掌寺庙佛教事务。
官名。唐朝内诸司使之一,始置不详。主宫内储供、监膳事。五代后梁仍置。宋朝属东班诸司使,无职掌,仅为转迁之阶。金朝宣徽院尚食局置,位提点下,从五品,掌知御膳、进食先尝,兼管从官膳食。官名。唐始置,以宦官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四班,大通三年(529)改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八班,南朝陈改为拟八品,比秩六百石。武官名。南朝梁置,为加官、散官性质的将军,秩第四班。陈沿置,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