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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运航空处

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的《邮运航空处章程》规定,其职任为掌理全国邮运航空事务,所掌具体事项为规划全国邮运航空线,经营邮运航空事业,筹画并办理国际邮航联运事项,核准或指定航空公司承办邮运事项,管理或监督关于邮运航空公司的航空器及技术人员。处内分设三科:总务科,掌理关于文牍、会计、庶务、购置设备、统计及其他不属他科职掌的事项;业务科,掌理关于航线场站邮运及业务的改良扩充事项;工务科,掌理关于工程机械、工厂、机库及材料的分配、考核事项。设处长一人,由交通部遴选航空专门人员呈经行政院转请国民政府简派;科主任三人,科员九至十八人,技术员若干人,由交通部遴员派充;于必要时得酌用雇员,其名额由交通部核定。本处于必要时得附设各航空线管理局及航站;航空器修理厂及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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