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见“公府贼曹”。
官名。参见“左给事中”。
官名。明、清各县僧会司主官。详“僧会”。
官署名。宋朝初年置,为中书舍人及知制诰办公场所。宋初,中书舍人尚特旨供职,后常缺而不除。另置知制诰以正言以上至给事中充任,或置直舍人院,代行舍人之职,起草外制。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
官名。西晋因避讳改军师置,东晋、南朝、北魏、北齐沿置。为诸军府主要僚属,佐主帅统带军队,负有匡正监察主帅之责,地位很高,常继任主帅。《晋书·杜预传》:“(羊)祜病,举预自代,因以本官假节行平东将军,领
特种司法人员选拔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称东省特别区域的法官为特种司法人员,其甄拔由“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充任;委员六人, 监试委员一人, 均由司法总长选任。凡有下
北洋政府市自治制中特别市市长的佐助人员。参见“市自治制”。
官场用语。宋朝官员建立功勋,朝廷特予升迁官职、差遣,称为旌擢。
官名。唐置,见“尚乘局司廪”。
官名。唐、宋中书舍人的别称。见明杨慎《艺林伐山》七《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