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科之一。隋代设置,属于贤良忠直类科目。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举。参见“制科”。
官名,汉置,职如县尉,大道二人,小道一人,掌道兵,主治安、禁盗贼。凡县主蛮夷曰道,万户以上置令,不满万户置长、皆有丞、尉。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即“太子三校”。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征收兽类角齿骨物。《周礼·地官》: “角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徒八人”,“掌以时征齿角凡骨物于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以度量受之,以共 (供) 财用。”官名。
官名。元置,为评定使司副主官。见“详定使司”。
官名。藏语,意为“大官人”。元朝乌思藏萨斯迦最高行政长官,由帝师从款氏家族子弟中选任,有时兼任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宣慰使、都元帅。
苑囿名。清置,属奉宸苑。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委署主事各一人,苑丞七人,苑副十三人,笔帖式五人,掌征收南苑的地赋并管理行宫、寺庙等。此外设总尉一人,防御八人,骁骑校二人,辖门军、马甲等,掌南苑
官署名。明洪武三年(1370)置,初隶王相府。十三年罢王相府,改隶王府长史司。置纪善二人,正八品。掌讽导礼法,以教王为善。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规定, 司法官惩戒的第四种为停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序止俸给。
官名。即“司户参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