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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

官名。清朝管理地方盐务之最高长官。康熙(1662—1722)中改巡盐御史设。长芦、两淮、河东各一人。三十年(1691)增设福建、广东、广西各一人。由特旨简充或都察院奏差者,各带原衔品级,由内务府官员简用者仍带御史衔。掌督察征纳盐课,调剂时价及纠察所属盐务官员。其后改制,总督兼盐政者六人;两广总督兼管广东、广西,福建总督兼管福建、四川总督管理四川,陕甘总督管理甘肃花马池,两江总督兼管两淮,直隶总督兼管长芦。巡抚兼盐政者三人:浙江巡抚兼管两浙,山西巡抚兼管河东,云南巡抚兼管云南。各省盐政既无办事专署,亦不专置属官,形同虚设。具体办理盐务乃归盐运使司、盐法道等衙门。


官名。清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各省盐课,以京员带衔充任,后改称盐政,以后多由各省督、抚兼任。参看《清史稿·职官三·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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