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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编查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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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 (1011),析牛羊司置,掌屠宰牛羊司牲畜,以供内外庖炊。设监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任。仁宗嘉祐五年 (1060),复并入牛羊司。官署名。宋初,牛羊司兼理本司所饲养牛羊的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