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民治司郎中

民治司郎中

官名。清末民政部民治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掌司事。额二人,正五品。

猜你喜欢

  • 曹史

    官名,秦汉皆置,为郡县诸曹的副长官。掌佐曹掾行职事。《汉书·朱博传》:“入京兆,历曹史列掾,出为督邮书掾。”参看“曹掾”条。

  • 勾当度支使

    官名。见“度支使”。

  • 团练安抚劝农使

    官名。元置,每道设使二人;掌本道军事、农事等;其佐属官员有同知、副使、检督、经历、知事、照磨。见《元史·百官八·团练安抚劝农使司》。

  • 宫太傅

    即“太子太傅”。见“宫衔”。

  • 黄门常侍

    凡指黄门官诸宦者。汉置,掌侍从。《后汉书·襄楷传》:“今黄门常侍,天刑之人,陛下爱待,兼倍常宠。”

  • 司射

    ① 官名。春秋战国置。主司射仪礼节。《仪礼·蒸礼》:“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贾公彦疏:“蒸礼轻,又不主射,故射人为摈又为司正。至射时,大射正为司射,大射之时略于蒸,主于射,故大射正为摈,

  • 亡将

    出逃或逃亡在外的将军。《史记·孟尝君列传》:“秦亡将吕礼相齐,欲困苏代。”

  • 殿中外监

    官名。参见“殿中内监”。

  • 乌、科、唐、恰审判处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相当于地方审判厅。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各地审判处设

  • 习艺所

    安置罪犯劳作的场所。清末置,专门安置轻罪人犯并强制其工作习艺。初属巡警部,后改属民政部管辖。自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以来陆续开办,多由庙宇仓廒改设。无监狱的州县并有兴办习艺所以代替监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