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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议会

村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时期,云南省于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七月公布《村自治条例》,开始实行村自治。村自治的议决机关为村议会,由议员组成,其名额依户口多寡而定,一百户以下的五人,一百户以上每增五十户递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六人。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互选。议员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三次。村议会的职权为:一、议决村自治事务;二、制定村公约、村规则;三、议决村自治经费的筹集、处理与保管方法以及预算、决算;四、选举村长、村佐,并监察其执行事务;五、答复监督机关(县)的询问;六、提出建议于监督机关; 七、受理村民请愿;八、其他属于村议会职权范围以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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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北魏置。《魏书·李诉传》: “高宗即位,诉以旧恩亲宠,迁仪曹尚书,领中秘书。”其长官为中秘书监。一说即内秘书之异称。

  • 钩盾署丞

    官名。即钩盾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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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清初内府机构之一。顺治十三年(1656)改钟鼓司设。掌内庭礼乐之事。并考核太监品级。初设总理,左、右协理各一人。十七年,改为礼仪院。

  • 伏波司马

    官名。《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海常严侯苏弘条: “以伏波司马得南越王建德侯。”官名,汉置,掌领兵征伐。《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海常严侯苏弘,以伏波司马得南越王建德侯。”《后汉书·宋均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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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天国选用人才的方式之一。太平军在行军途中和攻取郡县之后,必贴出布告,招揽有一技之长的人才,送入天京诏书衙量才录用。有些地方还专设局、馆,以为延揽人才之用。如李秀成在苏州设立书局,在杭州改抚局为招贤

  • 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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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事

    官名。清末各级审判厅之审判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后设大理院等各级审判机构。始置。品秩自从五品至正七品不等。职掌刑民案件审理。官名。宋代于大理寺置推丞、评事,省称推事。清末于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置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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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者

    官名。春秋战国管理符信之吏。《墨子·号令》:“为符者曰养吏一人。”孔诒让注:“养吏,吏掌养为符信者。”

  • 官名。西周置。武职。职掌及官位大小不详。见《散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