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东征都统所”。
官名。见“详刑寺”。
官名。明清皆置,简称提牢。见“提牢”条。官名。见“提牢厅”。
官吏降罚方式之一。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规定, 文官惩戒的第四种为申诫,由所属长官执行。
官名。宋置,其职掌及任职资格与五岳、四渎庙令同。参见“五岳庙令”。
官名,汉置,掌保护西域屯垦。《居延汉简》甲乙编释文:“护田校尉府卒入谓县。”
官名。北周置,正五命,府属不详。其职掌为统领胥附禁兵。任此职者见《北周六典》所引《大唐故右虞候副率检校左领军卫将军上柱国乙速孤府君碑铭》:“曾祖贵,周上开府仪同三司、胥附大夫。”其副职为小胥附下大夫,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增设。掌复判外省死罪案件,应驳审者由该处拟稿。置总核、分核等,由各庭推事中熟悉例案者兼充。
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所设专门委员会之一。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
官署名。参见“录勋清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