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师
明清乡试、会试中举人、贡士对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之尊称。同考官各居一房,试卷首经其审阅,选中者送主考或总裁裁定后方能取中,因有此称。
明清科举之制,乡试分若干房,每房有一名同考官,试卷必须经过某房的同考官选荐,方能取中。因此举人对荐举其试卷的同考官尊称为房师。
明清乡试、会试中举人、贡士对荐举本人试卷的同考官之尊称。同考官各居一房,试卷首经其审阅,选中者送主考或总裁裁定后方能取中,因有此称。
明清科举之制,乡试分若干房,每房有一名同考官,试卷必须经过某房的同考官选荐,方能取中。因此举人对荐举其试卷的同考官尊称为房师。
汉代官员任用限制之一。一、王国人不得任宿卫。《汉书·龚胜传》记“胜为郡吏,三举孝廉,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二、王国人不得在中央任廷尉。《汉书·彭宣传》记宣“迁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
渤海国十卫之一,相当于唐朝的十六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官名。清代于壅正九年(公元1731年)置喀尔喀军营定边左副将军,驻乌里雅苏台,以后即简称乌里雅苏台将军。将军下设参赞大臣二人(其中一人由蒙古王公、台吉兼任),共掌喀尔喀四部(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车
高等教育机关。清末始创办近代高等教育,辛亥革命后,首都与各省多设置大学。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二月,依照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国立大学设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各科分
清朝吏部铨选制度。乃月选班秩之一。指官员出缺,候缺者依序于指定缺分补授之例,满洲刑部司狱任职期满者,于双单月主事等官除不积缺外,升选十缺后升用一人。吉林、黑龙江主事期满,系汉军者,于双单月汉缺员外郎与
见“御前忠佐军头引见司”。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隶中书、门下外省(后改中书、门下后省),掌大朝会应行遣之事。
官名。春秋时鲁国置。掌都邑行政的长官。《史记·孙子世家》:“其后定公以孙子为中都宰。”
官名。明朝大理寺之职官。隋以后历朝大理寺均设评事一官,至明朝始分左、右,分别隶大理寺左、右二寺,与二寺主官同掌所管刑名案件。明朝左、右评事各设四人,清朝减为各一人,均为正七品。官名,即“左平”,汉宣帝
“巡按御史”之简称。官名。唐玄宗天宝五年,命礼部尚书席豫等,分道巡按天下风俗及黜陟官吏。巡按之名自此始。明代遣监察御史分赴各省巡察,考核吏治,称为巡按,或巡按御史。永乐后成为定制,一省为一道,分道出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