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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者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制规定,凡官员犯流罪已下应免官,至六载然后听仕,若所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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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末外务部和会司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司事。正五品,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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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明永乐十八年(1420)定都北京,将太常寺官属移往北京,原在南京的太常寺官署仍存,加“南京”字,称南京太常寺。设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七人,司乐二人,孝陵等祠

  • 治宜正

    见“治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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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即尚书省工部,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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