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桑
官名。清初蒙古准噶尔部官。时准部分为二十四个鄂拓克(部属),每一鄂拓克设一至三、四人,管理大小事务。清政府统一设旗后废。
官名。清代准噶尔各部均设此官,又写作“斋桑”,本汉语“宰相”之转,用做“管事者”之称。清高宗《准噶尔全部纪略》:“准葛尔共六十二宰桑。”参看《嘉庆一统志·新疆统部附准噶尔部旧官制》。
官名。清初蒙古准噶尔部官。时准部分为二十四个鄂拓克(部属),每一鄂拓克设一至三、四人,管理大小事务。清政府统一设旗后废。
官名。清代准噶尔各部均设此官,又写作“斋桑”,本汉语“宰相”之转,用做“管事者”之称。清高宗《准噶尔全部纪略》:“准葛尔共六十二宰桑。”参看《嘉庆一统志·新疆统部附准噶尔部旧官制》。
①“禁防曹”“或禁防参军”省称。②南朝宋明帝定后宫百官,置诸房禁防、三厢禁防,皆七品。③南齐宫中置,掌禁卫,以宦者为之。南齐书·东昏侯纪》帝“闻兵入,趋出北户,欲还后宫”,“阉人禁防黄泰平以刀伤其膝”
官名。北齐置,为司州,清都郡,邺、临漳、成安三县,以及诸州属官。官名,汉置。汉朝州郡置主记室,为诸曹之一,掌记录文书,督催期会。掌主记室曹者为该曹掾、史,掾为正,史为副。有的置掾,有的置史,置掾者称主
官名。即水正,见该条。
官名,俸比千石,掌左户郎值班户卫。见《汉书·百官公卿表》、《汉仪注》。
罪名。指官员或诸侯王、列侯违抗、搁置皇帝诏命。西汉武帝时始立废格、诅诽之法,多从重判处,或至于死刑。
即“小吏部下大夫”的省称。
教坊司所属小吏,掌管僧道官妓。关汉卿《谢天香·楔子》:“小人张千,在这开封府做着个乐探执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乐人迎新送旧都是小孩该管。”宋、元皆置教坊。见《宋史·职官四·太常寺·教坊》、《元史·百
同“修媛”,见“修媛”条。
清代文选清吏司的内部机构。掌管拟选满汉双单月月选官缺,列名具奏,月官人员引见。设经承以办理事务。本处成立前,其职任分属求贤、开设两科。
官名。元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置,属光禄寺,秩从五品。十五年(公元1278年)并入有关机构,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复置。掌收济宁等处田土子粒,以供酒材。设令一人为主官,以达鲁花赤监临之;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