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刑科第二庭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刑科主管。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
官署名。元朝地方监察机构。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由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司改立。二十八年,改为肃政廉访司。
官署名。渤海国置,有监长等官。
官名。清朝光绪七年(1881)设。驻德大臣兼。正二品。十三年,改驻英大臣兼。二十八年,始设专驻义国(意大利)大臣。辖二等参赞官一人,二等通译官一人,一等、二等书记各一人。
官名,汉置,属京兆尹,掌厨食事务。《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内史》:“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
官名。亦称“司义侍郎”。南朝梁置。《陈书·儒林·全缓传》: “梁太清 (547—549)初,历王国侍郎、奉朝请,俄转国子助教,兼司义郎,专讲《诗》、《易》。”参见“司义侍郎”。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并盐铁、度支、户部三理欠司置,设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任。掌清理在京及天下负欠官物之籍,立限催收。仁宗乾兴元年(1022)改为蠲纳司,天圣三年(1025)复旧名。神宗元丰
官名。明初行人司职官,洪武十三年(1380)置,从九品,寻改为右司副。
指一级官署。历代所设,名称不一,地位悬殊。北齐门下省辖有尚食、尚药等六局,太常寺太庙署下有郊祠局、崇虚局。后代亦有设局者,如太医局、礼制局、司经局、掖庭局,以及宦官衙门中的兵仗局、银作局等。至清末内阁
官署名。西夏中等司。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二品。掌军民之务,在各道设置。领路、府、州、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转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设使三员,同知、副使、经历、知事各二员,或置宣慰使都元帅、副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