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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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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教授

    大学教员名 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副教授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有价值之著作者;任讲师三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具有讲师第一款

  • 外府少卿

    官名。即太府少卿,唐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咸亨元年(670) 复名太府少卿。

  • 勾当河渠事

    官名。宋置,掌修河决等事。见“提举河渠”。

  • 南衙

    ①唐朝三省等中央政府机构设在皇城南,称故南衙。②辽朝南枢密院简称。指宰相官署,也指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因其都在宫城之南,故称。相对而言,宦官为北司,其权渐重,与南衙对抗。故称南衙北司。

  • 执法右刺奸

    官名,掌执法纠察。详“执法刺奸”条。

  • 台传御史

    官名。南齐置,隶御史台,掌督诸郡钱谷。《资治通鉴·齐明帝永泰元年 (498)》:“召山阴令王询、台传御史钟离祖愿。”胡三省注: “台传御史,台所遣督诸郡钱谷者。”

  • 四川司

    官署名。即“四川清吏司”。

  • 盐池总副监

    官名。隋朝盐池总监次官,视从七品。

  • 牙门将

    官名。三国魏文帝黄初(220—226)中置,蜀、吴及两晋、十六国后赵、前凉、南燕、南朝宋等亦置。常简称牙门。为统兵武职,位在裨将军下、郡守上。依任职地区不同,又有西戎牙门、淮南牙门将、扬州牙门将等名号

  • 第二不领人庶长

    官名。北齐置。原称第二不领民庶长,唐朝人修史时避讳改。视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