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员额一人,为司法院的长官,其职权有四:一、综理全院事务,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二、为统一法令及变更判例会议主席;三、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认为有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四、国民政府颁布有关于司法院主管事项的命令须由院长副署。
官员任用类别之一。充即充当,是近于一种特派式的任用。唐自开元以后此种任用多见于史。如开元三年(公元715年)以光禄寺卿马怀素与左散骑常侍褚无量并充侍读;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5年)遣张九龄充河南开稻田
官署名。即光禄寺,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 (670) 复名光禄寺。官署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光禄寺为司宰寺,卿与少卿改称司宰寺正卿与司宰寺大夫,为正副长官。咸亨元年(公元670
满语官名。武职。汉译为“前锋校”。
官名。北魏置。尚书省都牧曹长官,掌管马、牛等牲畜的牧养事务。《魏书·昭成子孙列传》:“后(拓跋桢自南豫州刺史)征为都牧尚书。薨,赠侍中,仪同三司。”孝文帝太和(477—499)改制时罢。
官名。见“左校令丞”。
官名,西汉时,辰韩有此官,为藩国将相。《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侯准)居韩地,自号韩王……汉时属乐浪郡,四时朝谒。”注:“《魏略》曰:至王莽地皇时,廉斯鑡为辰韩右渠帅。”
官名。三国吴孙权黄龙元年(229)置。《三国志·胡综传》: “(徐)详、(胡)综并为侍中,进封乡侯,兼左、右领军。”官名,汉献帝建安四年曹操置领军,掌领禁军。见《晋书·职官志·中领军将军·护军将军》。
清代职役名。掌一图征催之役。见“都图”。
官名。明朝司农司副长官,位在少卿下。朱元璋吴元年 (1367) 于司农司置,正五品。洪武元年 (1368) 罢。三年复置,四人,四年再罢。协卿、少卿共掌农耕之事。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任,无职掌。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比部复置郎中、员外郎,遂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