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指挥。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掌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法院判决,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指挥。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掌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法院判决,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
奸诈狡猾的官吏。《后汉书·酷吏列传·周纡》:“到官,晓吏人曰:‘朝廷不以长不肖,使牧黎民,而性仇猾吏,志除豪贼。’”《论衡·商虫》:“豪民猾吏……威胜于官。”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掌之一,属尚宫局,员二人,从九品。唐改正八品。为司闱、典闱之佐,协掌宫闱管钥之事。宋、金悉如唐制。明永乐(1403—1424)后归其职于宦官。女官名。唐、金皆置,正
官名。北齐置。为褒赏军功勋臣的闲职,五品。武官名。北齐设置,用以褒赏勋庸,秩正五品上。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户部置,分属金部,掌审覆、供给时赐、俸给,由金部郎官领之。
官名。见“织室令”。
官署名。宋置,掌管文武官员将校告身及封赠。《宋史·职官三·官告院》:“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
官名。宋太宗雍熙 (984—987) 中置,后用为武臣阶官,属西班诸司使。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六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正七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重定武臣阶官名,改
官名。清末置,见“督办盐政处”。
周朝公卿大夫采邑及王族子弟食邑。《周礼·天官·大宰》: “以八则治都鄙。”郑玄注: “都鄙,公卿大夫之采邑,王子弟所食邑。”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卉下大夫罟工中士佐官,正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