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政府

县政府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行政机关,受省政府指挥监督,处理全县行政事务。设县长一人,所属有警察、财政、建设、教育等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九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其职权是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定县单行法规。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分为三等,一等设四科,二等设三科,三等设二科,各科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得雇用事务员及书记,并得设置政务警察;此外,县政府设公安、财务、建设、教育等局,分掌警政、财政、建设、教育事务,于必要时得增设卫生局、土地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由省政府主管各厅考选任之。各局的组织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省政府定之,并咨内政部备案。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以县长、科长、各局局长组成,并以县长为主席。次年六月重订《县组织法》,于同年十月十日起实行。对于县政府的组织有所更改:规定县政府设秘书一人,依事之繁简设置一科或二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得雇用事务员及雇员,并得设置警察,额数由民政厅核定。此外,县政府之下除原设各局外,于必要时得增设社会局与粮食管理局,各局有缩小范围的必要时,亦得改局为科,附设于县政府内;县政府秘书亦得参加县政会议。同年九月间内政部曾制定《县政府办事通则》,颁行各省,该通则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处,并县体规定了秘书处及第一、第二科的职掌。其后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县长的权力,于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一月制定《裁并县属各局办法实施原则》,令各县遵照。其要点为:一、各县公、财、教、建四局的名义得暂保留,将其他分立各局一并裁撤,移归县政府内合署办公;二、各局对外以不行文为原则,其对上对下正式公文,统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之。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进一步采取裁局改科的办法,规定县政府各局一律改为科,最多可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七科,于第二年初开始实施。设科多寡及各科职掌的分配,由各省政府依县的等次及实际需要拟订之,故各省县政府的组织各有不同。各省一般的县政府大都以民、财、教、建四科为主体,最小的县政府只设两科,即民政与财政合为一科,教育与建设合为一科。各县政府的组织除各科外,尚有秘书室、会计室、警佐等。

猜你喜欢

  • 令人

    命妇封号。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命妇封号,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职事官未至侍郎者,其妻封令人。外命妇名。宋置,其地位在硕人之下,恭人之上。

  • 监察里行

    官名。即监察御史里行。

  • 委署苑副

    官名。清朝内务府奉宸苑之属官。佐苑丞掌各园庭看守值宿、陈设器皿之事。额设十五人。

  • 市史

    官名。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大都督府置一员、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二员,与佐、师掌分行检察州、县之市。

  • 钩盾

    官署名,汉置,也写作“鉤盾”、“钩楯”,属少府,掌近池苑囿游观之处。其长官称令,有丞。见《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参看“钩盾令”条。

  • 方宪上士、中士

    官名。《周礼》秋官有方士中士十六人,掌四方都家的狱讼。又有讶士中士八人,掌迎宾客,兼理四方的狱讼。北周合此二职, 置方宪上士,正三命;方宪中士,正二命。掌理四方的狱讼,属秋官府。

  • 廷尉史

    官名,汉置,掌助廷尉平审理朝廷直属监狱的罪犯。《汉书·杜周传》:“义纵为南阳太守,以周为爪牙,荐之张汤,为廷尉史。”官名。汉代廷尉的属官。掌决狱、治狱。《汉书·于定国传》记于定国为廷尉史,“与御史中丞

  • 左神策大将军

    官名。唐置左右神策军,大将军各一人,正二品;统军各二人,正三品;将军各四人,从三品。掌卫兵及内外八镇兵。见《新唐书·百官四上》。

  • 肴藏署丞

    官名。即肴藏丞。

  • 牧尉

    官名。隋朝陇右所统诸牧皆置,主纠察。唐朝诸牧所统马牛之群亦置。官名。唐置,掌牧群护卫之事。地位次于牧长,参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