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尹兼河防官
官名。元置,《元史·河渠志一》载:“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七月六日都水监言:‘运河二千余里,漕公私物货,为利甚大。自兵兴以来,失于修治。……’部议以滨河州县佐贰之官兼河防事,于各地分巡视,如有阙破,即率众修治,……都省准议”。
官名。元置,《元史·河渠志一》载:“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七月六日都水监言:‘运河二千余里,漕公私物货,为利甚大。自兵兴以来,失于修治。……’部议以滨河州县佐贰之官兼河防事,于各地分巡视,如有阙破,即率众修治,……都省准议”。
官名。为明代教坊司主官。《明史·职官三·教坊司》:“教坊司,奉銮一人,正九品;左右韶舞各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并从九品;掌乐舞承应。”官名。明代教坊司的主官。见“教坊司”。
汉代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后汉书·明帝纪》记“明帝遵建武制度,无敢违者,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
①初指无官职的士人。两晋南北朝时,官员因失误削除官职,或以白衣守、领原职,遂成为一种对官员的处罚方式。《晋书·外戚传》: “其后司隶校尉刘毅劾之,应至重刑,武帝以旧恩,直免(羊诱)官而已。寻以(甘露亭
官名。清末管理全国教育行政之最高长官。初设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职掌为统辖全国学务,凡整饬各省学堂,编订规制,考察学务,审定专门普通教科书,任用教员,选录毕业生,综核各学堂经费等一切有关教育之事,
魏晋南北朝尚书省长官总办公署。又称“尚书都省”、“尚书都坐”、“尚书都堂”。设在宫中。亦令诸曹尚书入直。《宋书·王僧绰传》: “及 (刘)劭弑逆,(吏部尚书) 江湛在尚书上省,闻变。”
参见“三公郎”。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196—220)中孙权置。是仪自骑都尉迁此,专典机密。见《三国志·是仪传》。官名,东汉末年孙权置,掌机密。领兵从征伐。《三国志·吴书·是仪传》:“孙权承摄大业,优文征仪。到见亲任,
阶官名。金太医二十五阶之第末阶,秩从九品下。元十五阶之末阶,秩从八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太医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九品下,称医愈郎。见《金史·百官一》。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
官署名。 明朝内府所属机构。 一名洗帛厂。隶御用监。置掌作内官一员、协同内官无定员。掌造各色兜罗羢及诸绦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