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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助教

县学教职。唐制,自京县以下,各县均置助教一人,无品,佐经学博士教授县学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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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方式之一。委任官低于特任、简任与荐任。北洋政府规定在特任官之下,分文官为九等,第六至第九等为委任官, 其任免和叙等,均由所属长官执行。国民党政府规定,委任官由直辖长官迳行委任,如各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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