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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

官署名。宋真宗景德二年 (1005),并三司兵案、度支案置,掌衙司军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名籍,及库务月帐,吉凶仪制,官吏宿直,诸州衙吏、胥史迁补,本司官吏功过,三部胥吏名帐,刑狱、造船、捕盗、逃亡户绝资产、禁钱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随三司废。徽宗崇宁三年(1104),开封府所属开封、祥符两县置,大观二年(1108),天下诸县皆置,职掌仿刑部。宣和四年 (1122),大宗正司亦置,掌行宗室陈乞叙官、除落过名,作过犯罪之拘管锁闭及年满放免等事务。南宋临安府亦置,掌本府刑狱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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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案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隶中书、门下外省(后改称中书、门下后省),掌受付五案文书之事。

  • 制置条例司

    即“制置三司条例司”。

  • 神乐署左署丞

    官名。清朝乐部神乐署之副长官。佐署正掌署事。乾隆十九年(1754)改神乐所左、右知观设,左、右各一人,汉员,从八品。

  • 左通政

    官名。明清通政使司之副长官。佐主官掌司事。明洪武十年 (1377) 设一人,正四品。清顺治元年 (1644) 沿设,满、汉各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改为副使。

  • 视察

    官名。北洋政府始置,为特别部员。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 农林部设视察八人,为特别部员。全国水利局等也设视察二人。国民党政府也在内政部设视察十人至十六人;在教育部设视察员十六至二

  • 山东司员外郎

    官名。即“山东清吏司员外郎”。

  • 北城兵马指挥司

    官署名。明、清五城兵马指挥司之一。凡京城内外,划境为五,其北境属该司。掌巡捕盗贼,疏理街道及囚犯、火禁之事。明朝设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四人,正七品,吏目一人; 清沿置,指挥、副指挥、吏目各设一人,

  • 大行郎

    为大行令的属官,职似谒者,掌斋祠傧赞等。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大行令”条。

  • 都同丞

    官名。秦置,属治栗内史,为都内令副贰。入汉因之,景帝后元年(前143)更属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更属大司农。东汉省。

  • 治河使

    官名。唐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以魏州刺史宇文融检校汴州剌史,充河南河北沟渠堤堰决九河使。九河,指《禹贡》九河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