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袭
清朝封爵制度之一。指应袭子侄兄弟数人分袭父兄之爵。清制,凡原系数人合并之爵,准予分袭。原属一人之爵合并者,不准分袭。
清朝封爵制度之一。指应袭子侄兄弟数人分袭父兄之爵。清制,凡原系数人合并之爵,准予分袭。原属一人之爵合并者,不准分袭。
州军府佐吏名。南齐置,见“州军府户曹参军”。
唐代府兵番上制度废弛以后一种代替府兵番上的募兵。参见“十六卫”。
官名。见“校勘”。
官名。北魏置。《南齐书·魏虏传》:“贵人作食人为附真。”此系南朝人对北魏鲜卑语官名的音译。
官名。明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以兵部尚书侍郎或右都御史充任,协掌京营操练之事。万历九年(1581)革。十一年复置。天启(1621—1627)中增一人,后革。崇祯二年(1629)复增一人。
官署名。北齐置,属太子门下坊,置内直监、副直监等,掌东宫衣服、笔砚之事。隋改内直局。
吏名。清置于八旗都统衙门抄写章奏文移。
官名。北魏置。《魏书·官氏志》:“(道武帝天赐)二年(405)二月,复罢尚书三十六曹,别置武归、修勤二职。武归比郎中,修勤比令史,分主省务。”太武帝时复置诸曹尚书,遂罢。
官名。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置为从七品下武散官。宋朝沿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官名。宋置,为武散官,从七品。见《宋史·职官九·武散官》。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 (1078—1085)改制,门下省、尚书省各置,后中书省亦改主事房置。掌文书收发之事。宋代三省吏员办事诸房之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均置,主受遣文书。中书省的开拆房,元丰时本名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