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府监
即少府监,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咸亨元年 (670) 复改少府监。
官署名,亦为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少府监为内府监,以内府监与内府少监为正副长官。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即少府监,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改,咸亨元年 (670) 复改少府监。
官署名,亦为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少府监为内府监,以内府监与内府少监为正副长官。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官制用语。凡官员因丁忧或受处分,自开缺之日,停给俸银,称住俸。又,京官外出公务,其原俸仍由京城支领,本人在外另得俸饷,称“行俸”,亦名住俸。
官名,又名都护司马、军司马,西汉置,秩六百石,为都护属官,掌帅兵征伐。《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中垒校尉,掌北军垒门内,外掌西域……西域都护加官,宣帝地节二年初置,以骑都尉、谏大夫使护西域三十六国,有
官名。又称“弥封官”。明清科举考试中特设之官,属“外帘官”。负责考试后士子试卷的糊名、编号、用印,然后送考官评阅,以防止阅卷中之舞弊。科举考试防弊方法之一。宋雍熙二年(公元985年)始将唐代糊名之法用
辽朝官署合称。又称五京计司。辽在上京设盐铁使司,东京设户部使司,中京设度支使司,南京设三司使司,西京设计司,各领一方赋税、度支、盐铁等事,合称五计司。
阶官名。金教坊二十五阶之第十三阶,秩从六品下。元十五阶第七阶,从五品。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教坊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从六品下,称纯和郎。见《金史·百官一》。参看“教坊”条。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务
东汉末西园八校尉所领的兵。见“西园八校尉”。
官名。唐朝诸王府皆置,各一人,正九品下,掌本府诸门开闭及管钥。武则天时废。
初指皇帝的长孙,后指太子死后册立继帝位的孙子。《汉书·成帝纪》:“孝成皇帝,元帝太子也……为世嫡皇孙。宣帝爱之,字曰太孙。”皇帝长孙的称谓。《汉书·成帝纪》记“元帝在太子宫,生甲观画堂,为世嫡王孙,宣
审判机构名。清末置,由大理院民科主管,掌民事诉讼及不服京师等高等审判厅判决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