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局参议官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置,以卿、郎充任,掌讨论内外政事,数月后罢。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置,以卿、郎充任,掌讨论内外政事,数月后罢。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刑部司长官,掌杖、鞭、徒、流、死五刑的判决与执行。下设小刑部下大夫、小刑部上士、小刑部下士以佐其职,领司刺上士、乡法上士、遂法上士、稍法上士、县法上士、
即“别头试”。宋代科举考试的方式之一,即“别头试”,见该条。
赴官任职。《商君书·定公》:“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
法部内部机构。清末置,掌审定编纂民事、刑事统计年报事项。设官有总办、总纂、提调、帮办各一人。
兼理司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判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公署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
官名。宋朝提刑司属官,掌检详法律。参见“提刑司”。官名。宋神宗熙宁六年置诸路提刑司检法官,掌检察刑狱之事等。见《宋史·官官七·提点刑狱公事》。
泛指管养家马的诸官。《汉书·地理志》:“太原郡,秦置……有家马官。”注:“臣瓒曰:汉有家马厩,一厩万匹,时以边表有事,故分来在此。家马后改曰挏马也。”参看“挏马”条。
官名。清朝职官之一种,即尚未实授之催长。所设机构,均有额定人数。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位在录事掾和录事史下,掌本曹文书。
官名。唐朝左右神策军置,武宗会昌五年(845) 定置一人,由中书门下依资拟注。北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前,三部勾院皆置,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帐籍,任职五年无过犯可出为左、右班殿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