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任官的年龄限制

任官的年龄限制

官吏任用限制之一。汉制,博士限年五十;从军至五十六岁衰老免归者得为亭长;又选举孝廉有限年四十的规定,则其入仕当在四十以上;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一岁课试,通一艺者得补官,则其任用年龄至少当在二十左右。不过汉代又规定有奇才异行者不拘年龄。可知其时任用官吏在年龄上限制不严。南朝宋齐以后,规定甲族以二十登仕,寒门则三十试吏。梁天监四年(公元505年)规定,年末三十, 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才学出众, 则勿限年次。陈制同梁。唐代任官,前期年龄限制较严,后期年龄限制较松,而以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六月为界。在此以前,依《循资格》的规定,年三十始可出身,四十乃得从事;在此以后规定, 凡有才优业异操行可明者,任吏部临时擢用。另外,对于亲民之官,唐制则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凡要官儿子,年少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五代时亦有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拟县令的规定。

猜你喜欢

  • 西夏行省

    见“甘肃行省”。

  • 任官的学艺限制

    官吏任用限制之一。汉魏以来吏员的补用,多注重学识。汉初规定,学童能背诵经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吏。武帝时又规定,凡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可补为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若

  • 太子宫门大夫

    官名。北魏置,楼禀曾任此职。隋朝为太子宫门局长官,置二员,从六品上。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称太子宫门监。参见“宫门局”。

  • 城镇董事会

    城镇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设置,其职权略同于“乡董”,参见该条。

  • 考工司郎中

    官名。清末外务部考工司长官,光绪二十七年 (1901) 设。掌司事。正五品,奏补。

  • 宣纳下大夫

    官名。北周置。掌延纳王言,出宣帝命。一说为天官府属官。下设宣纳上士、宣纳中士以佐其职。正四命。官名。北周置,正四命。府属不明,可能隶属于天官府,掌皇命传宣和接受章奏之事。任此职者见《隋书·卫玄传》:“

  • 大理寺评

    汉有廷尉平,三国魏改平为评,北齐始称大理寺评,员额一人,与正、监共同决正刑狱。隋初沿置,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省,炀帝置评事,掌出使推覆。见“大理寺评事”。

  • 长安西市令

    官名。西汉置于长安西市,属京兆尹。主管市政。新莽以长安为常安,东市称京,西市称畿。西市令为五均司市师。西汉秩比千石,东汉为六百石。官名,西汉置,掌市政及市场贸易,属京兆尹,西汉秩比千石,东汉六百石。参

  • 盐泽丞

    官名,汉置,为盐泽长之副,佐长掌盐泽事务。参看“盐泽长”条。

  • 知州

    官名。地方行政机构州之长官。宋朝以朝官为州一级长官,称“权知军州事”、“知军州事”,简称“知州”。掌教化百姓,劝课农桑,旌别孝悌,奉行法令,考察属员,赈济灾伤,以及赋役、钱谷、狱讼等事。时,州有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