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麹氏高昌国主客部长官,职掌同尚书。参见“主客”③ 。
官名。① 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 至咸亨元年 (670)改殿中省尚食局为奉膳局,置为长官。② 明置为光禄寺散官。洪武十年 (1377)定凡光禄司少卿出身于庖人者,授此。三十年改光禄司为光禄寺,仍沿
科举制度。进士科考第分五等,第三等即称“进士出身”。元、明、清诸朝规定,经殿试取录者共分三甲,第二甲赐进士出身。
官名。见“正字”。官名。隋始置,属司经局,炀帝时改为正书,唐初复为太子正字。后代沿置,至明清称司经局正字。参见“司经局”。
即“提点刑狱公事”。官名。宋置,又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掌察所辖狱讼而平其曲直,所到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闻,兼掌举刺官吏之事。见《宋史·职官七·提点刑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司牺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明朝称州同知,清沿置,改称州同,以别于各府之同知。无定员。从六品。与州判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全国共设五十二人,属直隶州者二十,例以举人除授;属散州者三十二,例以兵
官场用语。臣僚向皇帝所上长篇奏章,称为万言书。
官名。唐、宋置,掌廉访民瘼,或置副大使佐之。
①春秋时期齐国称在“属”的官署供职的官吏。《管子·立政》:“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曰,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参见“属”。②长官下属之吏。《管子·立政》:“遂于庙致属吏”。③委